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43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24309號債權人世貿財星廣場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王明山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張熙瑤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25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提出債務人區分所有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門牌:桃園市○○區○○○路○段000號9樓之38)。㈡提出債務人張熙瑤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㈢提出催繳管理費掛號郵件回執影本。(若寄送地址非債務人之戶籍地址,回執亦非債務人本人簽收,則債權人催告繳納管理費之意思表示是否到達債務人尚屬有疑,應提出經債務人簽收之郵件簽收紀錄或另寄送債務人戶籍地址之催繳管理費掛號郵件回執影本,以釋明催告繳納管理費之意思表示到達債務人。)。」,此項裁定已於111年8月26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1年9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