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侵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侵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侵附民字第5號原告甲姓名年籍住所詳卷兼法定代理人張○○姓名年籍住所詳卷
葉○姓名年籍住所詳卷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雙華 律師被告吳○○姓名年籍住所詳卷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侵訴字第23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雷雯華
法官王伯文法官陳世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祐誠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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