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法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法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法字第8號聲請人 陳淑姿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灣省基隆市益心堂董事會組織暨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台灣省基隆市益心堂董事會組織暨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條文對照表之「修正後條文」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財團法人台灣省基隆市益心堂之信徒因年邁、往生和失聯者眾多,致使該財團法人之大會無法成行。為因應社會環境變遷及該財團法人業務發展,希望能順利推廣社會福利服務之工作及促使該財團法人事務得以順利進行,爰請求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三、查財團法人台灣省基隆市益心堂業經基隆市政府於民國63年
6月4日許可設立有案,並已聲請本院登記處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4冊第4頁第37號),此觀聲請人提出之法人登記證書所載內容即明。前述財團法人於104年8月21日經臨時董監事會決議通過修正捐助章程如附表對照表所示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104年8月21日臨時董監事會會議紀錄、臨時董監事會簽到名冊、新舊捐助章程、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等件在卷可稽。聲請人聲請將上開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變更為如附件對照表之「修正後條文」所示,核其內容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與民法有關於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從而,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9日
民事庭法官張婷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4年11月9日
書記官孫嘉偉附表:
┌─────────────────────────────────────────┐│104年度法字第8號││財團法人台灣省基隆市益心堂董事會組織暨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前條文│修正後條文│├────────────────────┼────────────────────┤│財團法人台灣省基隆市益心堂董事會組織暨捐│財團法人台灣省基隆市益心堂捐助章程││助章程││├────────────────────┼────────────────────┤│第一章總則│第一章總則│├────────────────────┼────────────────────┤│第一條│││依據民法第六十條規定由益心堂財產改組捐助│││組成本財團。││├────────────────────┼────────────────────┤│第二條│第一條││本財團定名為「財團法人台灣省基隆市益心堂│本法人定名為「財團法人台灣省基隆市益心堂││董事會」(以下簡稱本會)│」(以下簡稱本法人)。主事務所設在基隆市│││○○路○○○巷○○號。│├────────────────────┼────────────────────┤│第三條│第二條││本會目的如左:│本堂目的:││一、興建益心堂廟宇並充實設備及維護。│一、宣揚慈悲懿德,善導社會風氣。││二、宣揚聖教教義善導社會風氣促進社會福利│二、從事推廣社會福利服務工作,增進人群福││。│祉。││三、興辦教育發揚固有文化之功用及其他公益│三、關注社會弱勢族群,保障其人權,以提昇││事業。│其生活品質。│││四、關懷老人福祉、推動長青教育,參與老人│││福利與公共衛生政策之推動及促成。│││五、關懷婦幼福祉,辦理各項教育及成長活動│││。│││六、創辦社會慈善事業與公共福利。│├────────────────────┼────────────────────┤││第三條│││本法人財產以信眾捐獻暨各界捐贈為基產,基│││產權應屬於本法人,由董事會管理之。│├────────────────────┼────────────────────┤│第四條│││本會所有財產另附財產目錄所載經估價計參拾│││陸萬元充為本會基金以後視業務需要情形隨時│││得增募之。││├────────────────────┼────────────────────┤│第五條│││本會事務所設於基隆市○○路○○○巷○○號││├────────────────────┼────────────────────┤│第二章組織及職權│第二章組織及職權│├────────────────────┼────────────────────┤│第六條│││本會信徒大會每年開會一次聽取董事會工作報│││告建議各項興建事項。││├────────────────────┼────────────────────┤│第七條│││本會設董事九人監事五人由本堂信徒大會推選│││充任之。日後如有遺缺由董事會提名送請信徒│││大會通過補充之。││├────────────────────┼────────────────────┤│第八條│第四條││董事應組織董事會由董事中選出董事長一人為│本法人設董事會,置董事五人,其中一人為董││本堂對外法定代理人。董事會每年開會一次,│事長。董事長對外代表本法人,對內綜理本法││必要時得開臨時會由董事長開之,董事長有事│人一切事務。││情時由其指定董事代行之。││├────────────────────┼────────────────────┤││第五條│││本法人選候補董事二人。如任期中董事出缺由│││候補人員依次遞補,其任期以補足原任者任期│││為限。│├────────────────────┼────────────────────┤││第六條│││本法人董事由上一屆董事會選出董事五人,並│││由新任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任期均為四年│││,連選得連任。│├────────────────────┼────────────────────┤││第七條│││本法人董事均為無職給。│├────────────────────┼────────────────────┤││第八條│││本法人得視需要得置書記一人或二人辦理總務│││、聯誼活動等事務,並得酌給薪津。│├────────────────────┼────────────────────┤│第九條│││監事組織監事會由監事互推一人為常務監事執│││行監察事宜每年開會一次。││├────────────────────┼────────────────────┤││第九條│││本法人董事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解任。│││一、因事請辭者。│││二、無故曠廢職務者。│││三、連續缺席會議二次。│││四、凡有營私、舞弊或其他重大錯誤者。│││前項各款應董事會通過執行之。│├────────────────────┼────────────────────┤│第十條│││本會財產管理經董事會決議由董事長執行之。││├────────────────────┼────────────────────┤│第十一條│第十條││董事會職權如左:│董事會之職權如下:││一、決議本會應行一切業務。│一、關於年度業務計畫之審核事項。││二、決議收支預算及決算事項。│二、關於預算、決算之審議事項。││三、變更或處分本會財產之擬議事項。│三、關於經費之籌措事項。││四、審議董事長及董事提議有關事項。│四、財產之保管、運用、監督及財產稽核事項││五、修改章程事項。│。│││五、擬議章程修訂事項。│││六、辦理本法人祭典事項。│││七、董事會決議事項。│││八、聘任書記及其薪津決定事項。│││九、辦理其他有關事項。│├────────────────────┼────────────────────┤│第十二條│││本會得由董事長提名經董事會同意聘任顧問、│││導師若干人。││├────────────────────┼────────────────────┤│第十三條│││本會設置住持一人負責綜理堂務由董事會提名│││經董事會同意聘任之,另設幹事若干名,秉受│││董事長及住持之命處理日常事務。││├────────────────────┼────────────────────┤│第十四條│││董事長其任期為三年任期屆滿得連選得連任。││├────────────────────┼────────────────────┤│第三章會議│第三章會議│├────────────────────┼────────────────────┤││第十一條│││董事會每半年由董事長召開一次,如董事長認│││為必要時或有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書面請求時,│││得召開臨時會議。│││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董事長│││拒不召開時,得經過半數董事推舉董事一人,│││報主管機關許可後自行召開之。│├────────────────────┼────────────────────┤││第十二條│││董事會須有全體董事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董事會之決議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惟下列重要事項應有│││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一、章程變更之擬議。│││二、財產及不動產之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三、本法人之解散或目的之變更。│├────────────────────┼────────────────────┤│第四章經費及會計│第四章經費及會計│├────────────────────┼────────────────────┤││第十三條│││本法人經常之各種經費為舉辦公益慈善事業,│││經費以本法人現有財產收益及信眾樂捐暨其他│││收入充之。│├────────────────────┼────────────────────┤│第十五條│第十四條││本會會計年度每年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卅一│本法人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日止,半年度後董事長應提出收支決算書向董│月三十一日止。本法人應於年度開始一個月內││事會報告并送監事會審之。│,將年度預算書及業務計畫書,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備查。│││本法人應於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辦理決算,將│││年度決算書表,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備查。│├────────────────────┼────────────────────┤│第十六條│││本會辦事細則另訂之。││├────────────────────┼────────────────────┤│第五章附則│第五章附則│├────────────────────┼────────────────────┤││第十五條│││本法人永久存立,如因故解散時,其賸餘財產│││應歸屬本法人主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第十六條│││本章程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第十七條│第十七條││本章程經信徒大會通過報請主管官署核准,並│本章程經報奉主管機關核准並完成法定程序後││向基隆地方法院登記後施行,修改時亦同。│施行,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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