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催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司催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催字第143號聲請人臺灣喜佳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漢城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104年3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支票附表:104年度司催字第143號│├─┬────────┬─────────┬──────────┬───────┬─────┬───────┤│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臺灣喜佳股份有限│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 蔡月桂 │10,395元│HA0000000│104年1月31日│││公司范漢城│份有限公司汐止分公││││││││司│││││├─┼────────┼─────────┼──────────┼───────┼─────┼───────┤│2│臺灣喜佳股份有限│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 林素伶 │11,475元│HA0000000│104年1月31日│││公司范漢城│份有限公司汐止分公││││││││司│││││├─┼────────┼─────────┼──────────┼───────┼─────┼───────┤│3│臺灣喜佳股份有限│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 劉妍妤 │6,480元│HA0000000│104年1月31日│││公司范漢城│份有限公司汐止分公││││││││司│││││└─┴────────┴─────────┴──────────┴───────┴─────┴───────┘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