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4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4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40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申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執字第12086號、101年度執聲字第33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申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被告陳申洲所犯如附表所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以如附表所示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附卷可稽。
聲請人認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規定定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認為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220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簡婉倫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千士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附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陳申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有期徒刑4月,如易│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元折算壹日。│元折算壹日。│├────────┼─────────┼─────────┼─────────┤│犯罪日期│101年2月18日│101年6月8日│101年2月25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1年度毒│彰化地檢101年度偵│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年度案號│偵字第1377號│字第5578號│字第1380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1年度中簡字第│101年度簡字第1389│101年度中簡字第││││2111號│號│1607號││實├──────┼─────────┼─────────┼─────────┤│審│判決日期│101年9月12日│101年8月31日│101年9月28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案號│101年度中簡字第│101年度簡字第1389│101年度中簡字第││││2111號│號│1607號││判├──────┼─────────┼─────────┼─────────┤││判決│101年10月1日│101年10月3日│101年10月22日││決│確定日期││││├─┴──────┼─────────┼─────────┼─────────┤│備註│臺中地檢101年度執│臺中地檢101年度執│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11396號│字第1818號│字第1208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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