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3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限期命起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7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盈昌機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即債權人示翼貫玻璃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執全字第127號假處分事件,聲請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聲請本院以96年度執全字第127號假處分事件,禁止其就如附表所示支票請求付款及轉讓他人,聲請限期命相對人起訴。
二、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固有明文。惟查:上開相對人聲請對聲請人為假處分執行之事實,雖經調卷查證屬實,然相對人已對聲請人提起確認票款債權不存在之訴,上開請求確認之支票債權中,並包含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亦經調閱本院96年度訴字第58
6號卷(含本院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簡字第908號卷)查明在案,相對人既已就本案提起訴訟,聲請人復聲請命債權人起訴,依法即有未合,應予裁定駁回。
中華民國96年3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峻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3月9日
書記官鍾淑美┌────────────────────────────────────────────────────┐│附表:96年度聲字第37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001│翼貫玻璃實業│安泰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117,416元│96年1月10日│AY0000000││││有限公司│北高雄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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