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單聲沒字第4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單聲沒字第4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聲沒字第49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文吉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08年度聲沒字第2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參點肆參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淨重拾肆點柒肆壹肆公克、壹點陸參參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2969號被告江文吉因涉嫌持有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經調查結果,因無證據得證明上開扣案物係被告所持有,而以犯罪嫌疑不足,經同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然扣案之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3.43公克),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餘淨重14.7414公克、1.6335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之毒品,為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江文吉因犯罪嫌疑不足,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22969號為不起訴處分,已於民國
107年9月17日確定,業經本院核閱上開偵查卷宗無訛。而扣案之白色粉末1包、白色或透明晶體2包,經鑑定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驗餘淨重:3.43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14.7414公克、1.6335公克),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7年7月31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鑑定書、臺北榮民總醫院107年7月20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在卷可稽,堪認上開扣案物確為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法沒收銷燬之。綜上,本件聲請意旨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1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許博然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嘉瑩中華民國108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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