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調訴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宣告調解無效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調訴更一字第1號原告 林宜貞
林芷伶 林俊宏 前列三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張淑豐 被告 洪珮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宣告調解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10月25日17時許,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日
書記官高玉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