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78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78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七八九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一三八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前於民國八十三年間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月確定後,並於九十三年一月五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又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案件,經依法院裁定送強制戒治並交付保護管束期滿,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八十九年七月十三日,以八十九年度戒偵字第三七二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不知悔改,竟又基於施用毒品之犯意,於九十三年三月十二日十九時二十分許,在桃園縣桃園市○○路大廟口前,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嗣於翌(十三)日十三時十分許,在桃園縣桃園市○○路與大華五街口為警查獲,並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一公克)及針筒一支,始供出上情。因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查被告業於九十三年六月六日死亡,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一份附卷可稽(附於本院卷),從而,揆諸上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五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林家賢法官王美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張嘉雯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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