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國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國字第3號抗告人即原告甲○○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台灣新竹監獄間因本院99年度國字第3號國家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9年5月28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逕內向本院如數補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敏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14日
書記官黎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