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補字第408號民事其他文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408號

原告 烏瑤琪

訴訟代理人 簡大為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雅文 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3,70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3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3日

書記官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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