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宣告夫妻分別財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04號聲請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相對人 黃春榮
辛月 只當事人間請求宣告夫妻分別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一條之規定,除別有規定外,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條亦有明文;另外,家事事件之管轄,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有關管轄之規定,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管轄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係以被告二人現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是被告之夫妻財產制自為法定財產制。現被告黃春榮無法清償積欠原告之債務,原告為確保權益,乃爰依民法第1011條規定對被告提起本件請求。經核兩造為夫妻,原告所請求乃宣告改用夫妻分別財產制所生之事件,是屬家事非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2條前段、第3條第5項第6款規定,應由台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管轄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藍家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書記官邱慧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