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中酌減違約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2號原告 林万碁 上列原告與被告榮森投資有限公司等二人間請求分配表中酌減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被告榮森投資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居所,與被告 劉茂川 之住居所,並提出公司登記資料、法定代理人及被告劉茂川最新之戶籍謄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原告之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又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同法第11
6條第1項第1款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有如附表應補正之事項,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應依上開規定裁定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2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一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2月4日
書記官鄭夙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