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0年度桃補字第296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補字第296號
原   告  施曉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志尚 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6萬7,300元(
計算式:37萬5,300元+9萬2,000元=46萬7,3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為5,07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
9條第1項但書等規定,請原告於收受裁定後3日內補繳,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容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翰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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