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163號上訴人 楊少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心心 間撤銷贈與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8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908,83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4,8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郭佳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22日
書記官陳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