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26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22658號債權人 楊文昭 債務人 吳美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美惠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為何(退票日前之利息無法請求,如書寫錯誤請具狀更正)。
二、債務人吳美惠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1年5月1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