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77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77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778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吳依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貳仟柒佰肆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吳依瑾於民國103年2月11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3年1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3年12月12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新臺幣(下同)2551元及費用15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二)緣相對人吳依瑾於民國103年2月11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3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3年3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3年11月12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4806元及費用12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3月17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2778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吳依瑾│自民國103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4.7│││8969元││12月13日起││9│├──┼────┼─────┼──────┼──────┼───────┤│002│新臺幣│吳依瑾│自民國103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7│││18149元││12月13日起││4│├──┼────┼─────┼──────┼──────┼───────┤│003│新臺幣│吳依瑾│自民國103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7│││45569元││11月13日起││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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