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國小字第3號
原 告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執行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桃園地方檢察署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具繳納裁判費(原告以107年度桃救字第44號案件聲請訴訟救
助,業經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23日裁定駁回其聲請,並經本院
以108年度簡抗字第10號裁定駁回其抗告)。經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維新臺幣(下同)6,000元,應爭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
249條第1項項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華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曉芸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