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7年度桃國小字第3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國小字第3號
原   告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執行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桃園地方檢察署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具繳納裁判費(原告以107年度桃救字第44號案件聲請訴訟救
助,業經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23日裁定駁回其聲請,並經本院
以108年度簡抗字第10號裁定駁回其抗告)。經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維新臺幣(下同)6,000元,應爭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
249條第1項項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華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曉芸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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