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120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1209號聲請人 張凱毅 即銘陞工程行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60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8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牧容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俊同企業有限公司周本卿第一商業銀行安和分行113年4月30日466,528元HA0000000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
書記官薛德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