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6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6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64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4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五十三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因犯共同攜帶兇器,逾越牆垣竊盜及施用第二級毒品二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1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林欣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佩玉中華民國98年4月10日附表:
┌──────┬─────────────┬─────────────┐│編號│一│二│├──────┼─────────────┼─────────────┤│罪名│共同攜帶兇器,逾越牆垣竊盜│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罪││├──────┼─────────────┼─────────────┤││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宣告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97年6月29日│97年6月26日│├──────┼─────────────┼─────────────┤│偵查機關│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97年度偵字第9826號│97年度毒偵字第2144號│├─┬────┼─────────────┼─────────────┤│最│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7年度易字第1452號│98年度簡字第249號││實├────┼─────────────┼─────────────┤│審│判決日期│97年10月27日│98年2月4日│├─┼────┼─────────────┼─────────────┤│確│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7年度易字第1452號│98年度簡字第249號││決├────┼─────────────┼─────────────┤││確定日期│97年11月24日│98年2月23日│├─┴────┼─────────────┼─────────────┤│備註│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執字第8050號│98年度執字第183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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