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3489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3489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理人 陳正欽

上列聲請人與 邱建民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信用貸款(00000000000)(即本金新臺幣615,620元)得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12計算利息之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15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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