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聲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司聲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聲字第137號聲請人寰宇家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派克 相對人 姜淑敏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已受讓原債權人寰宇家庭美語股份有限公司(原習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對相對人之債權,經聲請人依據民法第297條規定,通知相對人上開債權讓與事宜,惟遭郵政機關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為此,爰聲請本院裁定准將對相對人所發之債權移轉通知函之意思表示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債權移轉通知函、退回信封等為證。
二、按依民法第97條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由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66條定有明文。再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非訟事件法第5條亦有準用之。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相對人業於民國94年4月14日遷出國外,其最後戶籍地址設於臺北市○○區○○○路○段○號4樓之3(臺北市中正區戶政事務所),有相對人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即應向相對人最後住所地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之,本院並無管轄權,自應依職權將本件裁定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66條、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交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3月23日
書記官鍾佳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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