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度簡上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簡上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簡上字第22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胡文傑
法官吳昀儒法官陳諾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趙世明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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