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1年度店建簡字第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店建簡字第3號

上訴人

即被告鴻丞興業有限公司(原名鴻遠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練彥呈

上列原告與被告鴻遠興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7,05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4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許容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4日

書記官周怡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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