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上易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上易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林地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5年度上易字第88號上訴人甲○○
之4號訴訟代理人 林道啟 律師被上訴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東勢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張柏山 律師複代理人 羅淑菁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林地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6月13日所為之判決原、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本院於95年6月13日所為判決原本、正本,其中關於據上論斷欄「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50條」之記載,應更正為「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正本,於理由及主文均已明確敘明駁回本件上訴人之上訴,於據上論斷欄誤植「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並誤引民事訴訟法第450條,是項錯誤顯與本院本來之意思不符,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7月5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童有德
法官翁芳靜法官謝說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昭文中華民國95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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