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8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修復漏水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899號原告 梁世勳 被告 蕭煒恆 住○○市○○區○○路000巷0弄00號0樓訴訟代理人 鄭金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係請求被告將原告所有門牌號碼桃園市○鎮區○○路000號8樓之7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修繕至不漏水狀態,經本院請原告陳報上開第1項聲明之修繕費用是否即為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中之新臺幣(下同)514,500元,經原告陳報修繕費用為上開金額,是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之訴訟標的價額應為514,500元,至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係請求被告給付585,90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則除包含上揭第1項聲明之修繕費用之外,另加計原告已支付之檢測費用71,400元。故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85,900元(計算式:514,500元+71,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漢權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今巾中華民國113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