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80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80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8018號債權人台灣宅配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純枝 債務人富莉亞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尤郁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叁仟柒佰叁拾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中華民國101年4月2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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