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7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易字第71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范耀文選任辯護人王有民律師
陳瑾瑜律師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26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之論罪科刑欄三、第3行關於「及與證人連登富對賭」等文字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且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主文欄所示之誤載,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廖穗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雅玲中華民國108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