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消債補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補字第12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謝文健 上聲請人即債務人謝文健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7月18日
民事庭法官張國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7月18日
書記官張皇清~g2;附表:
┌───────────────────────────┐│㈠補正委任狀。│├───────────────────────────┤│㈡聲請狀所列生活必要支出之水電費支出之原因暨其相關證明││文件。│├───────────────────────────┤│㈢陳報債務人本人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05年7月起至107年7││月止)之交易往來明細。│├───────────────────────────┤│㈣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1,600元。│├───────────────────────────┤│㈤已陳報者外,聲請人是否尚有其他債務(例如:為他人保││證之保證債務、交通違規罰鍰、稅捐債務、健保欠費…等)││,如有,應一併陳報債權人及債權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