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字第199號聲請人 吳振華 (GOHCHINGWAH)即樂佰國際股份有限公
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樂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俊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為樂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樂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吳振華(GOHCHINGWAH)即樂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其主張樂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前已將公司變更登記表、股東臨時會議事錄、清算前後資產負債表、收支表、損益表、清算後財產目錄、監察人審查報告書、投資人(股東、獨資資本主、合夥人)清算分配報告表影本等呈報本院在案,為此聲請指定俊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業據提出公司變更登記表、簿冊文件保管清單、保管同意書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4年度司司字第69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核閱無誤,是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0月2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汪曉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7日
書記官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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