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5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96年度易字第276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1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恆寬
法官陳福來法官張江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怡秀中華民國96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