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8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861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文恩具保人邱柏凱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7年度聲字第8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柏凱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邱柏凱因被告林文恩涉嫌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於民國107年8月8日繳納本院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萬元後,免於本院裁定羈押被告。茲因被告經傳喚、拘提均未到庭應訊,顯已逃匿,另經通知具保人帶同被告到庭,具保人亦到庭陳報無法聯絡被告到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
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被告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
107年度偵字第5214號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具保人繳納本院指定之保證金5萬元後,將被告釋放。嗣聲請人於偵查中合法傳喚被告,被告未到庭接受訊問,復經派警執行拘提,仍無法拘提到案,具保人前經聲請人通知應偕同被告到案,惟屆期具保人到庭表示找不到被告等情,被告復查無在監在押之情形,此有本院訊問筆錄、國庫存款收款書、雲林地檢署送達證書、訊問筆錄、點名單、檢察官拘票、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出入監簡列表、通緝記錄表、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
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麗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高士童中華民國107年10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