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87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871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7日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871號原告 黃茂銓 訴訟代理人 劉喜 律師複代理人 劉鈞豪 律師被告彰化縣福興鄉公所法定代理人 蔣煙燈 訴訟代理人 粘頤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8年3月7日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弘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8年3月7日書記官王惠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