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89號
原告 黃麗娟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保險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40,000元(含加計至起訴前之利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9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3月24日
書記官林宜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