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78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783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拾貳萬玖仟肆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六二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7年7月10日
簡易庭法官楊智勝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7月10日
書記官李育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