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843號
原告 葉怡貞
訴訟代理人 洪家駿 律師
複代理人 賴奕霖 律師
許立功 律師
被告 張翠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合夥關係不存在事件,因尚有應行調查之事項,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奕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0日
書記官張祐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843號
原告 葉怡貞
訴訟代理人 洪家駿 律師
複代理人 賴奕霖 律師
許立功 律師
被告 張翠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合夥關係不存在事件,因尚有應行調查之事項,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奕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0日
書記官張祐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