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84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843號

原告 葉怡貞

訴訟代理人 洪家駿 律師

複代理人 賴奕霖 律師

許立功 律師

被告 張翠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合夥關係不存在事件,因尚有應行調查之事項,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奕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0日

書記官張祐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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