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16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16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簡字第164號原告甲○○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苗怡凡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均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原主張: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1萬元;嗣於本院審理中,變更上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11萬元,及自民國110年9月8日起至清償日,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第50、122頁)。經核合於前開規定,應予准許。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兩造均為宏盛新世界社區(下稱系爭社區)住戶,於108年6月1日14時15分許共同參與系爭社區管理委員會(下稱管委會)例行會議(下稱系爭例行會議),會議中被告公然發表如附表所示言論,其中:「你有沒有找謝先生,一萬塊給人家八千,有沒有,為什麼一萬塊給人家八千,要歪錢也不是這樣歪」、「(伊:誰歪錢)你」等語(下稱系爭言論),對伊為不實指摘,影射伊「歪錢」、「A錢」,足以貶損伊人格於社會上之評價,乃故意不法侵害伊之名譽權,使伊精神上感受痛苦,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賠償伊非財產上之損害11萬元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11萬元,及自110年9月8日起至清償日,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伊於例行會議前,依法閱覽原告及其配偶向系爭社區憑以請款之核銷單據,因對其中睦展有限公司(下稱睦展公司)收取1萬元,依法應開立發票,卻開立收據代之乙情產生疑問,復經友人轉述訴外人 謝君宏 即睦展公司負責人告稱其實收8,000元,然開立1萬元憑證等語,遂懷疑原告是否據實請款,始於系爭例行會議中發表系爭言論,陳述前開事實,並對原告提出質疑,且陳述意見,並未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權,原告前就本件訴訟相同之事實,對伊提出刑事妨害名譽告訴,經臺灣士林地發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已以109年度偵字第6736號為不起訴處分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原告主張兩造均為系爭社區住戶,於108年6月1日14時15分許共同參與系爭例行會議,被告於會議中針對其公然發表如附表所示言論,其中系爭言論之對象為原告等情,業提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9年度偵字第6736號不起訴處分書為證(見本院卷第18至22頁),復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實。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民法上名譽權之侵害非即與刑法之誹謗罪相同,名譽為人格之社會評價,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苟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貶損,不論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惟言論自由亦為憲法第11條明文保障人民之基本權利,國家應給予尊重及最大限度之維護,俾人民得以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實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而名譽係開放概念,一人行使言論自由是否因而侵害他人之名譽,構成不法,應依法益權衡加以判斷。又行為人之言論損及他人名譽,倘其言論屬事實之陳述,而能證明其為真實,或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足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或言論屬意見表達,如係善意發表,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不問事之真偽,均難謂係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尚難令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又按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本未盡相同,前者具有可證明性,後者乃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屬主觀價值判斷之範疇,無所謂真實與否,在民主多元社會,對於可受公評之事,即使施以尖酸刻薄之評論,固仍受憲法之保障。惟事實陳述本身涉及真實與否之問題,倘行為人就事實陳述之相當真實性,未盡合理查證之義務,依其所提證據資料,在客觀上不足認其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者,該不實之言論,即足以貶損他人之社會評價而侵害他人之名譽。於此情形,縱令所述事實係出於其疑慮或推論,亦難謂有阻卻違法之事由,並應就其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另陳述之事實與公共利益相關,為落實言論自由之保障,亦難責其陳述與真實分毫不差,祇其主要事實相符,即足當之。再可受公評之事,依事件之性質與影響,應受公眾為適當之評論,至是否屬可受公評之事,應就具體事件,以客觀之態度、社會公眾之認知及地方習俗等認定之,一般而言,凡涉及國家社會或多數人利益者,皆屬之(最高法院90年台上字第646號、98年台上字第1129號、107年年度台上字第1403號判決意旨參照)。
五、經查,被告雖以「你有沒有找謝先生,一萬塊給人家八千,有沒有,為什麼一萬塊給人家八千」等語,指摘原告執睦展公司出具1萬元收據,向系爭社區請款,卻僅支付睦展公司8,000元等情,核與證人謝君宏於另案刑事案件(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他字第587號,下稱士檢他字587號)偵查中具結證稱:「(問:你是睦展公司負責人?)是的。(問:之前有開一個宏盛公司施工工資一萬元?)是的。是我開的。(問:當時跟宏盛收多少錢?)1萬元。(問:為何沒有開發票?)我是認是 劉文昌 (即原告配偶),社區要佈置聖誕節,我們是會場佈置的,整個大廳的聖誕佈置,我是純工資,我主要出人工兩個人,一天從早到晚上,為何開1萬元,因為劉文昌另外有叫一位工讀生,但工讀生無法開發票給劉文昌,所以請我開三人的收據。(問:你們公司可以開發票,為何不開?)可以,當時沒有想到,我也是另外買收據來開,他說要收據。(問:開收據不用百分之五的營業稅?)是的,因為這一件,國稅局還來查帳。收據開給劉文昌老婆,是他老婆說要收據可以報帳就好了。如果我當時開發票就沒有這些事了。(問:工讀生拿多少錢?)2千,我實拿8千元。」等語(見士檢他字587號卷第49至51頁)大致相符,難認被告前開言論不實。雖謝君宏事後出具聲明書,另陳明佈置系爭社區當日因人手不足,委請劉文昌協助找1名工作人員至現場幫忙,事後請款為方便行事,委請原告轉交工資3,000元予該名工作人員,有聲明書可按(見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續字第165號卷第15頁),與前開證詞為不同陳述,然其前於偵查中之證詞,乃經具結擔保其證詞真實性,並擔負刑法偽證罪責所為,較具可信性,衡以訴外人 顧和容 於另案(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2049號,下稱士檢12049號)警詢中證稱:劉文昌找其去佈置系爭社區,並由劉文昌將工資匯款至其帳戶等語(見士檢12049號卷第15至16頁),亦核與謝君宏前開偵查中證詞相符,是認謝君宏嗣以聲明書所陳述之事實,難予憑採。縱謝君宏之聲明書所陳為事實,而認被告所為前開言論不實,然被告抗辯其陳述乃聽聞友人轉述謝君宏說法,亦與謝君宏於出具聲明書前之說詞一致,亦足認被告係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且核被告所陳質疑原告請領系爭社區公共基金之正當性,與公共利益相關,非僅涉原告私德。又被告接續前開事實陳述,以「要歪錢也不是這樣歪」、「(原告:誰歪錢)你」等語,核屬對原告應執睦展公司發票,而非收據為憑證向社區請款,且睦展公司所開收據金額低於其實收金額等情為質疑之個人意見陳述,查原告自承於系爭例行會議舉行時,擔任 文康 委員乙職,如社區舉辦活動得檢具支出費用單據,向系爭社區請款,而被告前開所言,涉系爭社區舉辦活動請領公共基金之正當性,與住戶利益相關,為可受公評之事項,衡情應屬被告個人意見表達之言論自由範疇,依據前開說明,被告所為系爭言論即不構成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權,尚難令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是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定,請求被告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賠償原告非財產上之損害11萬元,洵屬無據。原告另聲請通知證人 魏美惠 到庭,以釐清其是否親自見聞第三人傳遞原告有侵占社區公款等不法情事,或其是否曾向被告轉述相關情事等事實,然該事實不影響本院前開判斷,並無為該項證據調查之必要。
六、綜上所述,被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11萬元,及自110年9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未經本院援用之證據,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駁,附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
民事簡易庭法官劉瓊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附具繕本,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
書記官劉淑慧附件:
被告:碰的到喔,花到很高興告訴人:你也是,妳女兒也是,你說別人要做什麼被告:我女兒有發票,你的發票拿出來看,你有沒有開發票,你
回答我你有沒有開發票?告訴人:你女兒也是自己去找,你為何要說別人,所以不要這樣
說別人,你有良心嗎被告:是不是妳先生去核銷?告訴人:是啊被告:你有沒有找謝先生,一萬塊給人家八千,有沒有,為什麼
一萬塊給人家八千,要歪錢也不是這樣歪告訴人:誰歪錢被告: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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