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98號

原告 葉治宏

訴訟代理人 蔡尚樺 律師

被告 葉林森

彭瑞杏

彭瑞君

彭雨晴

葉美香

葉美智

葉美蘭

葉美蓉

葉徐蘭妹

黃易婷

葉清秀

葉佐淦

葉瑞雲

葉小春

葉金連

葉治瑋

黃友芳

葉治銓

葉穎儒

葉澧倖

葉佐煜

葉月瑛

葉貞蘭

葉國瑩

葉文典

徐堯新

徐雨新

劉徐明珠

徐瑞珠

呂美玲

徐玉珊

徐貴玲

徐美燕

葉秀英

楊靜枝

葉佐文

葉麗珠

林娟玲

張志遠

張志坤

張志城

張金錫

張金源

張金文

張秀英

張秀三

張秀珠

黃貴珠

游兆嘉

游兆興

游元泰

馬游瑞綢

游永宏

游有成

游兆隆

游梅姬

游梅嫦

陳冉妹

游國珍

游聿華

游兆富

中和

游蘭英

郭游淑媛

游秀珍

游云嫻

游旺星

游龍星

游卉芸

張蓮香

游兆田

游展南

游錦珠

游碧珠

游發祥

游良河

彭連嬌

游光榮

游如玉

張月娥

游俊龍

游寶湖

游金櫻

游秋燕

游志忠

游春櫻

游惠美

游惠珍

劉正雄

劉建總 出境日本,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劉寶蓮

劉金春

呂惠妹

葉佐銘

葉靜蓉

葉彩蓉

葉國灶

鄧羽珍

葉怡均

葉俊毅

葉俊德

葉國錫

張嵐菁

葉書峻

葉艾紋

艾琦

葉國鐘

葉明珠

葉愛嬌

范勝華

范勝雄

范俊傑

戴興郎

戴君邦

戴邦桂

戴興昌

廖甄文

廖淳文

陳瑞平

陳瑞港

陳俐蓉

張美智

葉佩伶

葉文伶

葉萍

范德惠

范德忠

范德全

范德政

范素美

王明毅

王昭仁

王昭文

吳葉素蘭

葉羅員妹

葉日勝

葉雙獅

葉雙碩

葉玉嬌

葉玉瑛

葉玉梅

葉禾絮

葉玉美

葉佐誠

吳美緗

社團法人台灣玩具圖書館協會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余良玲

被告 葉治雄

李舜如

李盛興

李舜文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分割系爭土地,訟標的價額應依原告請求分割之土地價值及原告之應有部分比例定之,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35,640元(1,455.49×8,500×1113/4536),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0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13日

書記官陳淑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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