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60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6046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鄭玉君 即鄭 由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貳萬壹仟捌佰捌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鄭玉君即 鄭由玲 於民國92年5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60,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300,000元(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92年5月23日起至94年5月2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25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8年5月22日止累計185,938元未給付,其中62,063元為本金;123,791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鄭玉君即鄭由玲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108年5月22日止累計235,945元未給付,其中62,896元為消費款;169,449元為循環利息;3,60
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6月21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108年度司促字第6046號附表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鄭玉君即鄭│自民國108年│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25%│││62,063元│由玲│5月23日起││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鄭玉君即鄭│自民國108年│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62,896元│由玲│5月23日起││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