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4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433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非訟代理人 莊正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鳳珠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聲請人於聲請狀表示債務人自民國106年5月26日起即未依約繳息,故請提出已依聲請狀後附104年11月27日之借款契約書(單筆分期償還貸款)第九條第(一)款、105年
2月25日之借款契約書(購屋/保費/員工無擔保消費者貸款專用)(無本票)第十一條第(四)款、104年11月27日借款契約書(小額信用貸款專用)第九條第(六)款之約定,甲方(即債務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支付利息時,乙方(即聲請人)應於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甲方後,始視為全部到期之證明文件(例如:存證信函暨其回執)。
二、債務人未依約履行之證明文件(例如:歷次還款明細,或違約之紀錄)。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7月1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