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532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53295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債務人丁○○○債務人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佰貳拾伍萬肆仟貳佰伍拾貳元,及自九十六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三計算之利息,暨自九十六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6年6月2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6月28日
書記官林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