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附民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三一號
原告丙○○被告甲○○
乙○○右被告因民國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一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本件被告甲○○刑事部分上訴二審後,被害人即原告於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嗣被告甲○○於本院九十一年四月十一日審理時當庭具狀撤回刑事上訴在卷,原告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雖屬合法,但因刑事部分已撤回而終結,民事部分即無所附麗,本院應不得專就民事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審判長法官雷雯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