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2年度嘉簡字第601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嘉簡字第601號

上訴人即

被告 蔡永議

林碧慧

被上訴人即

原告 張瓊云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蔡永議、林碧慧與被上訴人張瓊云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12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22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羅紫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22日

書記官江柏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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