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度家上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家上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確認離婚無效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上字第33號上訴人即反請求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林柏劭 律師被上訴人即反請求原告丁○○特別代理人戊○○被上訴人即反請求原告丙○○特別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離婚無效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續行準備程序,準備程序期日另行指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0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吳森豐
法官洪挺梧
法官蔡孟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0日
書記官徐振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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