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6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6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641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戊○○
弄3號訴訟代理人丁○○
弄3號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賠償損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三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本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辯論。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永梁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
書記官陳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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