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2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2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22號原告即聲請人 張兆東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276第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12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民事庭法官洪志賢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書記官翁美珠┌───────────────────────────────────────────────┐│支票附表:108年度除字第22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昇隆織帶股份有│合作金庫商業銀│107年8月31日│24,294元│LJ0000000││││限公司 吳奕龍 │行南彰化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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