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96年度重簡字第2116號
原 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丙○○
被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3月28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丙○○、乙○○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玖仟零陸元及按
附表一所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
被告丙○○、甲○○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貳仟壹佰貳拾參
元及按附表二所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等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等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
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丙○○就讀復興商工時,分別邀同被告乙○○
及甲○○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訂借就學貸款共5筆,總計新
臺幣(下同)123,946元,約定應於被告丙○○該階段學業
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分2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若
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按約定利率計息外,並
按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
照應還款額,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借款約定利率百
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借款約定利率百分之20
加計違約金。詎被告丙○○於民國91年10月1日後即未依約
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121,129元及如主文第1、2項所示
之利息、違約金未還,經原告一再催討均未獲置理,依約被
告已喪失分期償還之權利,被告丙○○自應負清償責任,至
另被告乙○○及甲○○為連帶保證人,亦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爰依約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2項所示之事實,業據其提出
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影本5份及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乙紙為證
。被告等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
均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法視同自認,自應認
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
文第1、2項所示之借款、約定之利息及違約金,即屬正當,
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
五、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
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張瑜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馬秀芳
中華 民 國 96 年3月30日
附表一:
┌──────┬─────────┬─────────┐
│金額│利息│違約金│
│(新臺幣)│││
├──────┼─────────┼─────────┤
│23,140元│91.07.01~清償日止│91.10.02~清償日止│
││按年息8.1%計算│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按利息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
│││利息百分之二十計算│
├──────┼─────────┼─────────┤
│21,483元│91.09.01~清償日止│91.10.02~清償日止│
││按年息7.7%計算│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按利息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
│││利息百分之二十計算│
├──────┼─────────┼─────────┤
│24,383元│91.09.01~清償日止│91.10.02~清償日止│
││按年息7.7%計算│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按利息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
│││利息百分之二十計算│
└──────┴─────────┴─────────┘
附表二:
┌──────┬─────────┬─────────┐
│金額│利息│違約金│
│(新臺幣)│││
├──────┼─────────┼─────────┤
│26,603元│91.09.01~清償日止│91.10.02~清償日止│
││按年息7.7%計算│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按利息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
│││利息百分之二十計算│
├──────┼─────────┼─────────┤
│25,520元│91.09.01~清償日止│91.10.02~清償日止│
││按年息7.7%計算│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按利息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
│││利息百分之二十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