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12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12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易字第124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宗勝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黃宗勝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已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2月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鄭吉雄
法官蕭淳尹法官梁志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政偉中華民國106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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