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交訴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交訴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交訴字第5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添虔上列被告過失致死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中關於「 劉金珠 」、「 劉明珠 」之記載,應更正為「 劉桂珠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
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中關於「劉金珠」、「劉明珠」之記載,顯係「劉桂珠」之誤寫,且不影響全案情節及裁判之本旨,對於被告亦不致發生不當之損害。揆諸前開說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2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王子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蘇靜怡中華民國102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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