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小字第596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0年度南小字第596號

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王怡仁

凃旻佑

被告 蕭景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4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0九年十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0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九個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110年4月3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王參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110年4月30日

書記官程伊妝

附錄: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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